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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照明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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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06-3-16   作者: 未知   来源: 未知   录入:admin 阅读次数:1562

                                         天津市照明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天津市照明协会,英文名称为TianJin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缩写为TJLI)。可独立使用并有专属权。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一) 协会是由照明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 协会是全市性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的行业性组织。
  (三) 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天津市南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国内外同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 从事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三) 创办行业协会出版物。
  (四) 参与制订和修改行业的产品标准。
  (五) 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与订货,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 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七) 组织培训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八) 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商定行规行约。
  (十)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十一) 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 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相应的高级职称); 
   (四)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五)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六)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 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相应的高级职称); 
   (四)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五)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六)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成为会员;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有优先或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获得协会出版物的权利。
  (四) 有向协会要求对生产、经营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权利。
  (五)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 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资料和信息。
  (五) 按期缴纳会费。
    (六) 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 理事、监事会、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 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推举理事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经理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二十八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 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每季度检查账目一次。
  (四) 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 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 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 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会员会费;
  (二)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三) 国内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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