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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照明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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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06-3-17   作者: 未知   来源: 未知   录入:admin 阅读次数:1299

天津市照明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精神和本会实际情况,制定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天津市照明协会会员应遵照《天津市照明协会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为方便会员交纳会费,加强会费的管理工作,特规定如下:
一、缴费额度(单位:人民币)
会费交纳规定以下最低标准,并以自愿为原则,提倡企业为协会多做贡献。
理事长单位:年交会费最低标准5000元。
副理事长单位:年交会费最低标准4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年交会费最低标准3000元。
理事单位:年交会费最低标准 2000元。
一般会员单位年交会费最低标准 1000元。
个人会员:年缴纳会费为50元。
外地单位会员:年交会费2000元。
外地个人会员:100元。
二、会员会费交纳办法
会费直接交协会财务,收到会费后,开具财务证明,造册登记并在会员证上签署。
三、会费管理
1. 天津市照明协会会费用于为会员服务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执行国家的财务政策,接受本会会员大会和监事会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2.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者,将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四、会费交纳时间
1. 每年3月份交纳会费。
2. 新入会者批准会员资格后当月交纳会费。
五、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1. 申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同时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 协会秘书处将申请材料移交协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审查;
3. 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 由协会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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